江阴市艾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阴市艾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0328号
原告:**,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艾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8226P,住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
主要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艾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