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91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善勇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019号,**路563、615号2幢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2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善勇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