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冶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菁颖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25964号 原告:上海菁颖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12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2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住所地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1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王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菁颖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菁颖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验收通过之日即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人防设备专业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航天二期公建配套中学”民防工程,工程分包范围为:人防门的生产、安装、调试;战时通风风管制作、预埋、安装、调试;协助被告完成工程方面的检测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民防工程的安装、调试,该民防工程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验收。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合同总价为840,000元,被告应在人防竣工验收合格、交承诺书前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现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原告也已交付承诺书,但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40,000元,剩余100,000元工程款始终未曾支付。此前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结清工程款事宜均未得到被告回应,遂涉讼。 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涉工程尚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此外,原、被告缔结案涉合同后,原告再次向第三人投标,根据投标内容,案涉工程应以审价报告确定的实际工作量结算价格,经审价,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770,431元。 第三人**,原告所主张余款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非案涉合同的主体。案涉工程由第三人于2020年11月进行招标,原告参与招标并最终于2020年12月中标,中标价格为858,966元,但此后第三人未与原告签订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3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人防设备专业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航天二期公建配套中学的专业安装分包单位,负责人防门的工程安装、调试;战时通风的预理、安装、调试,协助甲方完成工程方面的检测和工程验收等方面工作。竣工日期为:通过上海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协助整体工程的验收工作能如期完成……。分包工程合同价840,000元,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包通过行政部门等验收。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本合同的预付款;2、门框安装完毕、战时风管预理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后7日内,甲方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进度款;3、门扇、战时通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资料7日后双方进行结算,确定结算金额后15天内甲方付至总结算款的90%(扣除之前付款);4、人防竣工验收合格、交承诺书前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甲方不履行付款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付款部分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9年10月16日,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就航天二期公建配套中学项目民防工程,针对发现的14项问题,作出《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将问题整改完毕后,将整改回复单签字盖章后书面送该单位。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作出《航天二期公建配套中学项目民防工程整改回复报告》,就《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中的第2项内容“防爆波活门及个别人防大门砼表面破损,**补到位;人防门门框铁件表面油漆未保证光洁,无锈蚀、焊渣焊斑”及第3项内容“部分人防门门扇启闭启关不灵活,门扇手柄闭锁启闭不灵活,人防门零配件有锈蚀现象,未做好防锈蚀工作”整改如下(附整改对比照片):1.人防大门砼表面破损位置已修补到位,清理门框铁件表面的焊渣焊斑,重新刷油漆;2.重新注油调试,更换锈蚀零配件。 2020年12月,原告以858,966元中标第三人招标的航天二期公建配套中学项目人防工程。 2022年8月,原告向被告致律师函,内容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民防工程的安装、调试,该民防工程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验收。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合同总价为840,000元,被告应在人防竣工验收合格、交承诺书前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4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100,000元工程款。 另查:被告于2016年4月21日支付原告252,000元,于2016年9月22日支付原告252,000元,于2018年5月9日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21年2月8日支付原告136,000元。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一份向被告出具的《防护(防化)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被告表示该文件已收到。 审理中,本院向上海市XX事务中心发出调查函,询问原告有无将《航天二期公建配套中学项目民防工程整改回复报告》呈交该单位、涉及原告的施工部分的问题有无整改完毕、涉及原告的施工部分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等。2023年8月23日,上海市XX事务中心向本院回函,内容为:航天二期公建配套中学项目民防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和上海XX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防护设备供货单位为上海菁颖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5年6月24日在上海市XX事务中心完成报监。2019年10月16日,上海市XX事务中心安质监部门监督了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针对发现问题,发出《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参建单位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后,书面形式将整改回复单送至我单中心进行闭环;截至目前,未收到该项目任何整改回复等资料(包括防护设备供货单位回复资料),故无法判断现场是否按要求整改完毕,未给建设单位出具验收证明文件;将安排安质监部门对项目现场进度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本院认为,就案涉分包工程的合同关系,尽管原告参与了第三人的招标,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嗣未缔约,原告就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应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防设备专业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确定,于该合同中,双方对合同价款明确约定为大包干合同价款840,000元。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10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人防设备专业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总结算款10%余款之支付以人防竣工验收合格为条件,现相关职能单位已明确案涉工程未通过验收,退一步而言,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已竣工验收,故对原告所主张的84,000元,本院难以支持。然结合被告已支付款项740,000元,可以推知双方对被告应按合同支付原告总结算款90%已无异议,故对原告其中16,000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就16,000元款项之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详如主文所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菁颖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元; 二、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菁颖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5.80元,合计诉讼费用2,337.40元,由上海菁颖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57.40元,由上海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诘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