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溧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毛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10394号 原告:上海毛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3331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毛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毛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毛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1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1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XX路XX号的“上达天平养老院”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款1,500万元(按实结算)。施工合同一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工程附加的“上达漕河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装修工程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二”),约定工程款125万元(闭口包干)。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义务。被告于2013年8月对原告承接的上述两项施工项目进行了整体验收,并签署《交竣工验收证书》,明确整体工程于2013年6月1日竣工,已满足建设单位使用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合格。2014年6月26日,原、被告签署《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工程款总费用和付款承诺书》,双方确认案涉整体工程经审计后的总工程费用为人民币1,010万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总工程费的70%-80%,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间,原告陆续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合计425万元,截至2016年4月13日,被告尚欠付工程款585万元。被告已就该欠款事实在《徐汇区上达天平养老院装修工程到账清单》中盖章进行了确认。此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付款合计271万元,尚有工程款314万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拖延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与原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就XX路XX号建筑面积9732平方米房屋装潢施工,工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合同金额1,500万元。 被告与原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就XX路XX号建筑面积650平方米房屋(上海XX中心)装修施工,工期同上,合同金额125万元(闭口包干)。 2013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交竣工验收证书》,载明:竣工日期2013年6月1日,验收意见经现场验收,满足建设单位使用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2014年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总费用和付款承诺书》,经过甲方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审计,已确认装修工程价款820万元。因该审计存在工程漏项,为此,甲、乙双方在已审计报告基础上,就增补工程漏项的价款事宜,达成本协议:工程价款调增190万元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总工程费用为人民币1,010万元整;2014年12月31日,甲方承诺总工程费的70%-80%,余款甲方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就本次工程决算价款以本协议为最终标准,双方不再就工程价款的决算作出补充。如有漏项,乙方自行承担。 原、被告签署到账清单,确认截止2016年4月13日,被告欠付工程款585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总费用和付款承诺书》及对账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被告理应按约支付欠付工程款。原告主张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民事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毛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40,000元; 二、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毛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1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14.44元,减半收取计19,557.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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