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国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84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6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53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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