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1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沁水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原育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1526.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