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6月19出生,住山西省沁水县。
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原育锋。
本院在执行***与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做出的(2020)晋052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额为287316.25元。
进入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287316.25。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晋052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