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宏圣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6月19出生,住山西省沁水县。 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原育锋。 本院在执行***与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做出的(2020)晋052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额为287316.25元。 进入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287316.25。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晋052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