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1执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沁水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原育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1526.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1526.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