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宏圣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21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原育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沁劳人仲案字第[2019]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8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