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21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原育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沁劳人仲案字第[2019]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8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