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宏圣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晋城市陆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4民初802号 原告:晋城市陆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县川底乡下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北仙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 法定代表人:原育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城市陆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陆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848.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牛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