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绿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海北绿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青行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北绿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娟,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知识产权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系该局法律事务部科员。
原审第三人: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沈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北绿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专利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行初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北绿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北绿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北绿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北绿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满志方
审判员边红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乾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