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城开商初字第0032号
原告宿迁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吉安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宿迁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4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