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奉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9807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7日生,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奉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汇丰北路681号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奉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奉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沪0120民初6862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3)沪0120民初6862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9807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686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