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民初4562号
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泰良路。
法定代表人:佴荣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广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佴荣正,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亚。
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钱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