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46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松,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龙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亚。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桂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倪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