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6民初100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
原告:***,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仙,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龙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45204J。
法定代表人:朱亚。
被告:杨海峰,男,汉族,江苏省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殷介龙,男,汉族,江苏省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汉族,江苏省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杨海峰、殷介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吉昆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蔡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