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青2724行初1号
原告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树市结古镇扎西科。
法定代表人银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江源(可可西里)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治多管理处,住所地治多县治渠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才仁闹布,系该单位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江源(可可西里)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治多管理处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玉 生
审 判 员 才松达杰
人民陪审员 马青欧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秀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