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27执恢3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百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傅永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银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5日生效的(2016)青民终94号判决,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青民终94号判决,赔偿青海百盛矿业有限公司损失1920260.97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存款22961.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邦巴
审判员***占
助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白玛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