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百盛矿业有限公司与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27执3号之二
申请人青海百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傅永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银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青海百盛矿业有限公司与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青海百盛矿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邦巴
审判员***占
助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白玛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