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百盛矿业有限公司与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27执3号
申请人青海百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傅永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银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5日生效的(2016)青民终94号判决,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青海百盛矿业有限公司损失1920260.97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6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694.5元;承担执行费21603元。以上共计2023252.97元。但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2961.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邦巴
审判员***占
助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白玛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