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凌定祥、任同祥、***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凌定祥,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任同祥,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凌茂祥,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居民省份证号码321084196305211758,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凌定祥、任同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5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