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不解除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张玉来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