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72号
申请人: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668154255,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泰良路。
法定代表人:王如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荣正,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8558644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
法定代表人:司光吾。
申请人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