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龙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89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龙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坝村。
法定代表人:刘腊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光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龙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龙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龙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龙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计22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57元,合计诉讼费用3763元,由无锡市龙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军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宇平
书 记 员 荣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