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507号
申请人: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365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玥,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卓彦,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光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4,276.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4,276.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