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5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365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卓彦,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玥,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光吾,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75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4,276.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34,276.8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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