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507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365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卓彦,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玥,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光吾。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