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5172号
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周埠村10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光吾。
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