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2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30日至10月18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经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2022年9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09元并转为本案执行费。 三、2022年10月21日,委托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现场调查,未反馈有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0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省内其他法院亦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已终本结案。 六、2022年10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310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调查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