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413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成光,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崇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82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成光、**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4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