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31执保11号
宝鸡市鑫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柏淼华、陕西天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宝鸡市鑫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柏淼华、陕西天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331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被申请人***、柏淼华、陕西天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778913元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移交执保办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9918.27元,冻结被申请人柏淼华28274.73元,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31执保11号执行案件部分保全,于2023年4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