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初62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6号院1号楼中海大厦CD座10层-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该案并入(2022)京74民初2471号原告***与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74民初2471号原告***与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宁 帆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