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黑01执恢24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82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149511.22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5月9日给付执行款共计6871000.00元,我院已于2019年5月29日将上述执行款交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2020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9)黑01破5-2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2024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39798988.00元后,对该公司执行完毕。现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双方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已将107198.99元执行费汇至我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7)黑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判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