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102执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中段(市高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2657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卢钢,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鲁L×××××号牌车辆(车型K33)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卢钢名下鲁L×××××号牌车辆(车型K33)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私自买卖、出租、转让、毁坏、抵押等。履行完毕后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可解除查封。需续封的应在查封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冻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