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与日照市鸿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与日照市鸿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1470号
原告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山东路中段5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云,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鸿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鸿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