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中段(市高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26578B。
法定代表人;胡善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义周,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15726。
法定代表人:张仕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依据为(2019)鲁119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14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企业信息、住所地信息,目前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措施,并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