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6080号
原告: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东路与富阳路交汇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周,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