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3破字2号之十
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6月4日,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依照财产分配方案将财产分配完结,现无财产可供分配,应依法终结破产程序。因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人员下落不明、公司财产状况不清,债权人可另行向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股东主张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玉军
审判员 孙彦明
审判员 于秀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