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3破字2号之八
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3月28日,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该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且已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玉军
审判员 孙彦明
审判员 于秀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