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

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3破字2号之七
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18)鲁0403破字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薛城区薛城经济开发区珠江路88号的破产财产:薛国用(2011)第0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60208平方米)、院内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18014.76平方米)、构筑物、机器设备(10吨单梁起重机1台、5吨单梁起重机7台、2吨单梁起重要1台、低压柜10台、高压柜4台、变压器2台、客梯1台、60吨电子汽车衡1台)及生物资产(绿化苗木)各一宗进行司法变卖,买受人山东锦辰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0059021754B)于2019年2月12日以2939.01296万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薛国用(2011)第0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60208平方米)、院内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18014.76平方米)、构筑物、机器设备(10吨单梁起重机1台、5吨单梁起重机7台、2吨单梁起重要1台、低压柜10台、高压柜4台、变压器2台、客梯1台、60吨电子汽车衡1台)及生物资产(绿化苗木)各一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山东锦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上述破产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山东锦辰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山东锦辰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军
审判员  孙彦明
审判员  于秀洪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