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3破申字2号
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万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中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经济开发区珠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铨,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万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债权不能实现为由,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公告通知了被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万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400余万元不能实现。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万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枣庄市薛城区万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玉军
审判员 张志胜
审判员 孙彦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