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403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薛城区经济开发区珠江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409745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樊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