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404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经济开发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山东辛辛那提管道有限公司)位于薛城区珠江路南疏港路西纬三路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1)第03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