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艾格斯高分子材料厂与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南浔艾格斯高分子材料厂与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5

山东省枣庄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3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艾格斯高分子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石淙镇花园湾村徐水桥。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区经济开发区珠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艾格斯高分子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庄工业园(铁路西)工业用地【*国用(2011)第038号】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