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1323号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振波,董事长。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