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特132号
申请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
申请人: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振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22日经莱州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于2020年4月28日前给付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8.9万元以及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166415.14元,合计2055415.14元;
二、***、***付款的同时,给付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实际欠款额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经莱州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