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江滨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贤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贤德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贤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78元,由上诉人***负担4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睢**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