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11行初57号
原告**开,男,1981年7月5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002506152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恩波大道1128号永和大厦。
负责人丁中苏,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丁中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2343483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江滨西大道9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开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开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