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195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经营者:曹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富阳区某店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区某店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区某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区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区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