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3298号
原告:**至,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易道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08号名士豪庭4号世纪公建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983423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至与被告济南易道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至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易道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至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至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